南投縣政府綜合大樓
跨領域橋接創新學苑暨未來教室場地租借管理原則

一、 (依據)本管理原則依據「南投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」及「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 原則」訂定之。
二、 (目的)為使現有場地設施,能有效管理與適當利用,特訂定場地租借管理規則(以下簡稱本原則)。
三、 (地點)本場地設置於本府綜合大樓一樓,場地包含「跨領域橋接創新學苑」及「未來教室」等。
四、 (對象)本場地之借用對象,包括政府機關、學校及經合法登記有案之社會團體,但以本府單位及與本府簽訂合作協議之團體為優先。
五、 (限制項目)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本府得不予核准使用;已核准者,得立即停止其使用,其所繳費用均不予退還,借用單位不得有異議:

(一) 違反政府法令。
(二) 有營業性質者。
(三) 擅自將借用場地轉予他人使用者。
(四) 使用事實與申請內容不符且未事先告知。
(五) 有損本場域或本大樓公共設施。
(六) 參與活動人員經勸導後仍不遵守規定。
(七) 宗教佈道法會、政治性活動、政見發表會等活動。
(八) 其他經本府認定影響辦公不宜於該地點辦理之活動。

六、 (使用原則)使用本場地時,租借單位應遵守下列事項:

(一) 租借單位應確實遵守使用時間。
(二) 自行攜帶之各項物品,應自行妥慎保管,本府不負保管之責。所有物品,包括垃圾雜物,於場地使用後,應自行攜帶走。
(三) 所有區域皆不得烹飪或使用加熱相關設備。
(四) 嚴禁吸菸,並禁止攜帶任何易燃、爆裂物等違禁品入內。
(五) 應負責使用範圍內外秩序、設備、公共安全、交通及環境衛之維護,並接受管理人員之指導。
(六) 經核准借用之場地,若本府有特殊需要時,得徵求原租借單位同意後,停止租借或改期租借。
(七) 本場地於上班時間嚴禁舉辦唱跳類團康活動等。
(八) 配合本府進出辦公空間之規定。
前項上班時間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佈為主。

七、 (租用申請)租借本場地者,非屬本府單位或與本府簽訂合作協議之機關團體者應於使用前填具「場地租借申請表」,經本府核准後於使用日前 5 日至本府完成繳款後始可使用。
八、 (設點及政府補助計畫限制)若使用本場地之社會團體,欲以本場域作為長、短期或其他服務據點之設置地點,據以申請政府機關相關補助計畫者,仍應於申請計畫前填具「場地租借申請表」並向本府提出申請,並經本府審核後完成租借手續,方可列入計畫。
九、 (收費標準)本場地可供租借空間、時段及收費標準,請參考附件 1。
十、 (退費)租借單位因故停止租借,應於三日前告知管理單位,退還所繳金額,否則不予退還。租借單位如因天災或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,致無法如期使用,得無息退還預繳費用。
十一、(損壞賠償)若場地或設備遭到損壞時,視情況之嚴重程度,得要求租借單位辦理賠償事宜,以回復至可使用狀況原則。
十二、本原則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相關收費辦法及申請表單請至 「南投縣政府」-「計畫處」-「表單下載」查詢。

若有相關問題,請洽南投縣政府計畫處資訊規劃科 陳分析師 電話:049-2246436